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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江)安监罚〔2018〕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0
    决定机关 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