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江)安监罚〔2018〕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0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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