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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鑫益矿物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80074****47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803民初1677号
    案号 (2020)桂0803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广西鑫益矿物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广西鑫益矿物饲料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杭州美宝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00元及利息44.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2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鑫益矿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5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美宝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元,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广西鑫益矿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7,909元;原告预交鉴定费24,250元由原告广西鑫益矿物饲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被告预交鉴定费10,600元,由被告杭州美宝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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