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寻孝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84310-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3751号 |
| 案号 | (2016)湘0181执48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14 |
| 发布日期 | 2017-06-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邓雪槐欠款218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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