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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寻孝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8431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81民初3751号
    案号 (2016)湘0181执4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7-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邓雪槐欠款218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浏阳市银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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