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工地施工,取水量约为90立方米/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序号第103项之规定:日取水量在500立方米以内罚款2万元。因当事人已在规定的限改时间内整改到位,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六)及时整改到位的”,第六条第二款:“每具备一项从轻情节减少10%罚款额度,但累计减少不得少于30%的罚款额度”之规定,予以减轻10%罚款额度。”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