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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08-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8-2810:00:00,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在瓯海区瞿溪镇镇区、郭溪镇西片C7地块工地,涉嫌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其承建的瓯海区瞿溪镇镇区、郭溪镇西片C7地块工地(瓯海区瞿溪街道三溪路与延川路交叉口)产生的污水排放到相邻的信达街(改建中)的雨水管网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瞿溪中队2020-05-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瞿溪中队2020-05-13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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