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13-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1616:00:00,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在瓯海中心区西单元A-02地块,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娄桥中队2019-12-0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3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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