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昭市卫公罚字【2018】-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依法对空气质量进行卫生检测。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1 |
决定机关 | 昭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