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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丹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38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3民初1907号
    案号 (2018)鄂0303执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5年5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69%计算),被告操振声、马立勤、李丹娜、操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马立勤、李丹娜、操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操振声、马立勤、李丹娜、操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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