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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57****34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1251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光大格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9174640元;二、被告天津市光大格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876418.15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产生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天津市光大格瑞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可以与被告天津金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对天津金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中段北侧光大商务中心301号和401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两处房产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均为10000000元);四、被告刘丹、赵伟、刘晓光、阚秀宏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均为20000000元);五、被告天津市光大格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金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丹、赵伟、刘晓光、阚秀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公告费560元,合计157615元,由被告天津市光大格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金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丹、赵伟、刘晓光、阚秀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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