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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63175****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1民初67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1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成都青城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9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以本金183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青城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89元,由被告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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