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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63175****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7583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艳红偿还借款616.59万元、利息322.28万元、违约金(以616.5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0万元。第6页共9页二、被告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常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林向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186元,由被告贵州省黎平利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常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林向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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