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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超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668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1民初2096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超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本金30000元、利息675元和至2017年10月9日的罚息15336.3元(此后的罚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尹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超星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常州超星运输有限公司、尹宝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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