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时荣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402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薛商初字第743号 |
案号 | (2016)鲁0403执7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6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州市金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13,703.98元及利息(以1,813,703.9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滕州市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张忠厚、孔祥玲、张超、刘军焕、刘云龙、张海涛、张德鹏、张忠良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金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0元,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87元,被告滕州市金益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宏投资有限公司、张忠厚、孔祥玲、张超、刘军焕、刘云龙、张海涛、张德鹏、张忠良共同负担21,1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滕州市金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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