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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字〔2018〕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的医疗广告宣传中,涉及用患者牙齿矫正前后对比照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能、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黎检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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