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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75****7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3110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1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章登万与被告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5司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章登万办理南陵县中央商业广场1号楼24层的2401、2409、2410、2411室共4间计405.24平方米房屋的过户手续。三、被告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章登万自2020年5月13日起以123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直至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为止。四、驳回原告章登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6元,由被告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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