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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江县成玉农田水利节能排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成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50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民终2641号
    案号 (2017)黑0109执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判决如下撤诉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江县成玉农田水利节能排灌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东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解除原告哈尔滨东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江县成玉农田水利节能排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三、被告龙江县成玉农田水利节能排灌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哈尔滨东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返还案涉DJ2104拖拉机4台,并承担返还费用;四、驳回原告哈尔滨东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原告哈尔滨东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龙江县成玉农田水利节能排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龙江县成玉农田水利节能排灌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哈尔滨东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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