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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宏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MA****UE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11355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3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佘明龙因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合计252133.5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000元,实际仍需给付原告佘明龙250133.5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佘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用5286元,合计7586元,由原告佘明龙负担2280元,由被告江苏宏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06元(此款原告预交5636元,被告宏峰公司已预交1950元,故被告宏峰公司应当给付原告3356元,与上述判决义务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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