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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宝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1****87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4民初3420号
    案号 (2020)皖0304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新大地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普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占用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6525号,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蚌自字第025098号9#车间的使用费297083元;二、驳回原告东普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71元,由原告东普汽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2130元,由被告安徽新大地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5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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