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中南顺畅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易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29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2民初167号 |
案号 | (2018)湘0202执1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解除被告株洲中南顺畅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被告株洲中南顺畅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22日已产生的利息人民币255840元;2015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8‰并加收30%逾期罚息计算至被告株洲中南顺畅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3、被告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株洲中南顺畅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不锈钢卷板、开平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95元,减半收取173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97.5元,由被告株洲中南顺畅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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