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3****8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157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3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四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以23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7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118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14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166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四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被告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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