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8155****30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91民初1314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3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尚桃、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之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586200元及利息(其中含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877900元;以7586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上海中之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尚桃、吴海燕所持有并已质押的被告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1100万股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吴海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中之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38元,由原告上海中之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王尚桃、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吴海燕负担9313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尚桃、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吴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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