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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尚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1703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19号
    案号 (2016)皖18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6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00万元、工程款291638.48元,合计2291638.48元,并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02元,鉴定费150000元,合计216802元,由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571元,被告安徽中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3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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