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0]037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奥城凯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28日,钱江世纪城派出所对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杭州奥城凯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告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2020年5月26日20时许,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民警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杭州奥城凯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该酒店负责人马某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将入住该店某房间的住宿旅客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该杭州奥城凯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戴三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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