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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高尔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的高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琴)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高尔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高尔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银行账号:3584626619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1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5
    决定机关 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吴丽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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