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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易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131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6446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2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亚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借款本金136081.21元,利息2739.24元、罚息87.1元、复利43.31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龚亚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律师费损失9847元。 三、被告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龚亚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46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龚亚娴、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6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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