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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78****9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13民初11071号
    案号 (2018)渝0113执9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杨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杨支付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153333.34元及2016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杨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担保的保险费1595.47元; 四、被告刘晓东、被告陈新力、被告徐维刚、被告余昌水、被告涂彬对被告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郑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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