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处字〔2021〕9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时代+”微信小程序发布的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广告语“15分钟抵达千灯湖,30分钟速达荔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的规定,依法应该受到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处罚: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1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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