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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城市兴达油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40881MA****4Q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民终2009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恢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百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变更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上诉人安徽百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上诉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00万元、利息775957.58元、违约金711038.83元、代偿资金占用费(截止于2016年5月19日618603.32元,2016年5月20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律师费50000元;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桐城市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兴达油厂、赵建康、王桂莲、赵明、笪梦坤、赵立、笪远常、姚大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上诉人桐城市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兴达油厂、赵建康、王桂莲、赵明、笪梦坤、赵立、笪远常、姚大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百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27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57773元,由上诉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603元,被上诉人安徽百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兴达油厂、赵建康、王桂莲、赵明、笪梦坤、赵立、笪远常、姚大梅共同负担136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5元,上诉人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上诉人安徽百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兴达油厂、赵建康、王桂莲、赵明、笪梦坤、赵立、笪远常、姚大梅共同负担112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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