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陈常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1018167****94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904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5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月至2月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5,700元; 三、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1,000元; 四、如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逾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任一项给付义务,则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逾期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金及逾期利息未付款项,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不受履行期限的限制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 五、被告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常印、被告陈卓、被告王洪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18,564元,减半收取9,2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常印、被告陈卓、被告王洪伟共同负担; 七、本案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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