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1018167****94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1672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30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04-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537,376.94元,利息、罚息、复息109,055.3元,合计1,646,432.24元。(以上截止2018年7月23日);并从2018年7月24日起,按协议约定计算标准,支付债务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逾期还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市农产品进出口协会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质押保证金账户(账号:12490510378000012、12490510378000026)的存款,在限额2,900,000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常印、王洪伟在限额2,900,000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沈阳市农产品进出口协会、陈常印、王洪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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