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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环罚字[2012]第28号乙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2-08-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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