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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208****07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2608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4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3,994,410.2元及利息(以3,994,410.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张卫星、宿迁大爱家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宿迁一-8-通家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耿一童、刘韬哲、蒋海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对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沭城镇赐富路工业园4-2号房地产在2,000万元限额内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被告张卫星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大道168号同城逸境家园6幢2单元503室房屋在50万元限额内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对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N1-2016-0017)抵押物概况(附页)〕在800万元限额内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被告江苏东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N4--05-2017-0071)抵押物概况〕在300万元限额内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对被告耿一童在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的700万股股权在1,200万元限额内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就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9-应收工程款(具体工程项目及工程款数额详见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质押明细)在22,546,519.05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78元,减半收取19,8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卫星、宿迁大爱家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宿迁一通家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耿一童、刘韬哲、蒋海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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