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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统决审字〔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西湖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统罚决字〔2017〕02号当事人: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桩;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3300006691854220。经查,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中在岗职工工资指标填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2017年7月20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予以补充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2017年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中在岗职工工资指标3804千元,经核对公司工资明细,该指标实际应为3465千元,相差339千元,违法占比为9.78%。公司出纳朱利平在调查取证的笔录中称主要是指标理解有误,思想上重视不够,法制意识淡薄造成的。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没有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第1页(共3页)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17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数据与检查组核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2、2017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承认“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上报数据存在错误的事实,同时也说明了造成上报数据错误的原因;3、当事人相关人员确认上报的2017年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数据;4、当事人确认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复印件,用于证明检查组计算“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实际数据的依据来源;5、当事人确认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有报送统计报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6、出纳朱利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出纳朱利平的身份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区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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