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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柳交综(南)罚〔2021〕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李文中驾驶╱号╱在柳州市城站路233号地点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6
    决定机关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