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虹市监案处字〔2018〕第0902017108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8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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