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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致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之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931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3206号
    案号 (2017)皖0102执3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925262.31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1925262.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郑之胜、刘美芳、陈善祝、陈善旭对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郑之胜、刘美芳、陈善祝、陈善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0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郑之胜、刘美芳、陈善祝、陈善旭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安庆市现代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致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江锡恒、陈素娥、郑之胜、刘美芳、陈善祝、陈善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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