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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025****596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83民初657号
    案号 (2021)冀02执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原告杨利工程款308670元及利息(以30867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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