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康天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48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2720号
    案号 (2020)粤0304执28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00206620648】。(深圳中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海康天宏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田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海康天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圣雅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105,966.11元; 二、被告深圳市海康天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圣雅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05,966.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7月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圣雅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海康 天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