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海康天宏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4****48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12720号 |
案号 | (2020)粤0304执282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00206620648】。(深圳中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海康天宏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田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海康天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圣雅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105,966.11元; 二、被告深圳市海康天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圣雅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105,966.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7月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圣雅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海康 天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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