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06****8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4刑初543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46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被告人郭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邢小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志、邢小媛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万元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三、扣除被告人孙志、邢小媛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退赔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2050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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