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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三海企业清算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MA****80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3402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恢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三海企业清算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10万元8(300万元*70%)。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40元,由被告南京三海企业清算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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