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苏酒店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606****285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5794号 |
| 案号 | (2018)苏0591执48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苏酒店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6年12月27日的利息61万元,以及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4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新苏酒店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8900元; 三、被告魏良、陶洁对被告新苏酒店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良、陶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苏酒店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72元,由被告新苏酒店管理(苏州)有限公司、魏良、陶洁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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