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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鼓)行罚决字[2020]014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福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5日13时30分许,鼓楼派出所民警根据上级线索,对本市海曙区厂堂街合创大厦福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福善online”APP检查时,发现该APP存在1、隐私政策未明示APP运营者的基本情况。2、隐私政策未明示个人信息存储和超期处理方式。3、隐私政策中未明示用户申诉渠道和反馈机制。4、隐私政策未明示时效。5、隐私政策未明示更新。6、隐私政策等文件存在免责等不合理条款。7、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8不支持用户注销账户、软件测试过程中APP未提供有效的账号注销途径和说明等8项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福善公司软件开发人员卫某某,工作人员泮某某对该APP中的上述8项问题均无异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楼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史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