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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罚字〔2021〕F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宣传彩页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两种情形,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一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二)裁量标准1.【一般】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按广告费用二倍罚款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机关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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