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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根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430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81民初2739号
    案号 (2018)冀0181执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6日借款700万元的利息376687.69元,被告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仲西、刘进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7日借款700万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仲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方仲西、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进良负担;案件受理费60197元,由被告辛集市欣艾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方仲西、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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