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危矿[2019] 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危矿[2019]12号被处罚单位:杭州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余杭区崇贤街道沿山村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老鸦桥负责人:陆洪法职务:邮编:311108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生产复配农药的生产企业,其防爆电气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根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309-2007)中7.1.3.2要求,“防爆电气检测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当事人涉嫌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涉嫌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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