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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738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984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盛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翁惠春、翁惠庆、翁董新、张维明对被告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0元,由被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盛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翁惠春、翁惠庆、翁董新、张维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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