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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1267****39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91民初2090号
    案号 (2019)皖0191执2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期内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计至2019年2月13日止,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300元、诉前保全费用损失3770元;三、被告李庆峰、王春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100万元范围内(登记号:05167317000616534512)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庆峰、王春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山东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李庆峰、王春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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