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桂阳县港龙家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2108****726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1民初1497号 |
| 案号 | (2020)湘1021执8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桂阳县港龙家具有限公司、欧阳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搬离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家具产业园的B区A栋厂房,并将该厂房返还给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被告欧阳玉梅本判决生效之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租款158 141元(剩余租房款按22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6.2元计算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被告欧阳玉梅搬离厂房之日止)。 驳回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823元,减半收取计1911.5元,由被告欧阳玉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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