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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MA****0N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51民初3938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3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贵松服务费15200元;   二、被告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贵松车旅费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0元,由被告上海桃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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