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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经开案字〔2018〕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忠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之规定。属当事人陕西忠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店内经营的智慧眼行车记录仪系统,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发现,该产品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该产品市场销售价为每台634元,进货价为每台380元,进货量2台,货值为126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抽检1台,库存数1台。的行为。对该行为,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智慧眼行车记录仪系统1台;3、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一倍即人民币1268元罚款,上交财政。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四.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五.没收并销毁违法(非法)财物:六.罚款:1268元(壹仟贰佰陆拾捌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9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志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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